《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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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13号)精神,现就赋予试点县(市)部分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权限提出以下要求,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明确赋予权限事项。赋予试点县(市)的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权限包括:三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由试点县(市)直接实施,报省、市州备案;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一、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由试点县(市)直接报省审核,抄送市州。 二、明确资质条件及评审要求。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要对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2012〕58号)、《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原建设部令第16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等明确的资质条件,按照《房地产企业资质条件说明》(见附件1)的要求,进行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

  三、统一审批平台,规范审批行为。建立全省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实现全省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房地产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批、备案及抄送均在统一的平台上实施,并置于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的共同监管之下,确保资质审批全过程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行为规范、监督到位(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2)。

  四、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信用管理是对房地产企业监管的重要内容,信用信息是资质审批的重要参考是依据。房地产企业在申报暂定资质、资质认定或延续等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提交信用评估方面的有关的资料。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的所有房地产企业在省平台中建立并完善信用档案(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企业名单见附件3)。省、市、县三级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要随时收集、整理房地产企业的诚信与不良行为信息,并及时录入企业信用档案,省平台实时将企业信用信息推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全国共享交换。

  五、完善工作机制。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要尽快明确资质审批权限具体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制定办事程序,完善办公条件。为确保承接工作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我厅将在今年6月份统一组织对试点县(市)进行指导和培训。7月份开始,我厅开始受理各试点县(市)上报的房地产企业资质核定和备案申请。

  六、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试点县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依法依规审批。我厅将建立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监管制度,对各试点县市建立完整工作机制情况及资质审批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机制不健全、业务生疏的试点县市,我厅将加大督促、培训力度,使其尽早承接赋予的资质审批权限;对敷衍应付、消极怠工的部门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要求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

  (一)年限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时间以原资质证书上“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时间”顺推至今。

  1.竣工面积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为准,需加盖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

  3.母公司控股超过50%的,子公司开发的项目,业绩可根据母公司控股比例(以工商行政主任部门证明文件为准)计入母公司业绩。发生在控股行为之前的子公司业绩不得计入。该子公司在核定资质时,已计入母公司的业绩不再重复计算。

  4.完成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含竣工投资额、在建工程投资额)以企业所在地统计部门出示的统计报告或审计报告为准。如无当年度统计报告,确有在某月内投资较大的,由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核查相关税票、发票金额等投资证明材料后按竣工项目投资、在建项目投资分别确认,计入当年企业投资额。

  5.为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二)款中“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内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界定:开发投资额等于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面积乘以当地当年房地产开发每平方米所需建安成本、土地成本之和。各地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由其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年核定,如有变更,年初公布。(三)人员

  2.职称证书的范围有国家、省、设区市各级人事、住建部门(含外省、设区市)颁发的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各类职称证书;大型国有企业依法颁发的符合房地产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职称证书;住建部颁发的在全国或本省范围内通用的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可列为会计专业高级职称证书,统计负责人必须由统计专业技术人员或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联络员担任。

  3.需要提供企业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中,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企业名一致。如属退休人员或下岗人员,可提供退休证明或原单位购买的社保凭证。新设立企业可只要求提供当月社保缴纳凭证。

  (四)工程质量合格率 所有的竣工工程都有加盖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即可认为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五)质量保证体系 以企业提交的材料为准,应当内容完整,无明显的相互矛盾之处。已竣工项目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本或复印件和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六)工程质量事故 如企业诚信档案中无被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公示的不良行为或者公示的不良行为与工程质量无关,则应当以加盖备案机关备案专用章的《建设工程完工验收备案表》为准,所有的竣工工程都有该表,即为“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七)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延续。有效期已过的,企业资质证书无效,不得再延续,如企业仍需资质,则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的,企业经营时间可延用。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允许超出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在申报房地产开发资质时,企业应当在省平台建立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按照平台要求填报项目信息。未建立电子项目手册的,其项目不计入开发业绩,同时,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制度有关要求执行)。

  2.职称证书的范围有国家、省、市各级人社、住建部门(含外省、市)、颁发的符合物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各类职称证书;大型国有企业依法颁发的符合物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各类职称证书。

  3.需要公司可以提供申报时前3个月的企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中,保险缴纳单位应与申报企业名一致。新设立企业可只提供当月社保缴纳凭证。

  1.以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的类型及面积为准。

  2.合同中未明确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湖南省房地产监管平台中的相关材料确定(如开发项目手册或规划审批相关材料)。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市政公用设施、公共空间物业管理面积按占地面积20%折算计入其它物业面积。

  1.财务状况:提供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成立不够三年的按实际年限提供。

  2.企业荣誉:提供企业或所管项目近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或省级房地产行业组织表彰的证明文件。

  (一)年限 “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年限”以原资质证书上“批准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时间”顺推至今。

  2.申报一、二级资质的企业要提供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业绩材料,申报三级资质的企业需要出示上一年度业绩材料。

  (三)人员 1.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是指通过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获得国家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人员。

  (四)固定经营场所 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1.上一年度信用评价时随机抽查的估价报告,评分应满足以下要求:一级资质企业不低于85分;二级资质企业不低于80分;三级(含暂定)资质企业不低于75分。

  2.在省平台中,企业“业绩信息”栏随机抽查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该估价报告必须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新设立企业除外)。

  (七)资质证书有效期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当地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延续。有效期已过的,企业资质证书无效,不得再延续,如企业仍需资质,则应当按照相关程序重新申报。重新申报的,企业经营时间可延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附件2 湖南省房地产市场监管平台资质审批流程 全省房地产企业的资质审批、证书打印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和其他监管事项统一在省平台中实施。相关审批和监管信息实现全省共享,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布。

  (一)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应提交的资料分别见附件2.1、附件2.2、附件2.3。

  1.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报资料在核验原件并加盖原件核验章后予以受理;

  2.对不符合要求的资料退回企业补充,并一次性告知企业要补充的资料或内容。

  1.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受理的企业资料,通过省平台开展资质审核工作;

  2.资质审核结果应及时通过本县(市)官方网站及省平台县(市)板块进行公示,且公示期不可以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应依法受理企业、相关的单位提出的异议和社会公众的投诉。

  1.公示期结束后,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补充资料,及相关的单位提出的异议和公众投诉,对审核公司进行复审;

  2.审批的最终结果应及时通过本县(市)官方网站及省平台县(市)板块进行公告。

  1.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依据公告结果,对审批合格的企业,通过省平台打印资质证书,并及时盖章后向企业发放。资质证书编码及二维码由省平台自动生成、全省统一; 2.资质证书编码规则如下:

  2)开:代表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代表物业服务企业;估:代表房地产评估机构);

  3)方框1内填写企业注册地市、州简称: 长沙市:长;株洲市:株;湘潭市:潭; 衡阳市:衡; 邵阳市:邵; 岳阳市:岳;郴州市:郴;怀化市:怀; 常德市:常; 张家界市: 张; 娄底市:娄;益阳市:益; 永州市:永。

  4)方框2、3内填写企业住所县区代号: 浏阳市:09;耒阳市:06;茶陵县:08;湘乡市:04; 武冈市:04;平江县:07;石门县:09;慈利县:03; 安化县:05;宜章县:09;蓝山县:09;溆浦县:06; 新化县:08;

  5)方框4内填写资质等级代号: 1、2、3、4、5分别代表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

  6)方框5、6、7、8填写资质证书顺序号: 例:株洲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为株洲市茶陵县、资质等级为三级、资质证书顺序号为0034),那么该公司资质证书编号为: 湘建房开( )字第 号 打印格式为:湘建房开(株)字第0830034号(打印格式由省平台自动生成)。 二、二级及以上房地产开发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各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流程 试点县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依照上述要求受理、初审。初审合格后,应及时通过省平台上报(纸质资料同步上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7.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相关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所有证件均需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工程、管理、经济等有关专业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或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书的复印件。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以上所有证件均需验原件);

  8.近三年(成立不够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考虑)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验原件;

  9.近三年(成立不够三年的按实际年限考虑)公司所开展的活动及所获得的荣誉证明材料;

  10.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企业无《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十三种行为的证明。

  1.通过省平台打印的资质申请表(申报一级资质的,申请表从中国房地产估价师资质核准系统打印);

  3.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在领取新资质证书时收回。新设立企业除外);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股东、合伙人推选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会议记录(股东、合伙人签名)原件;

  8.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估价报告审核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评估风险控制及追偿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10.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业绩台账复印件,验原件(新设立企业除外);

  11.随机抽查1份本年度申报企业所做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新设立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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