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展开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换证作业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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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我市物业职业健康发展,标准物业职业办理,依据《行政答应法》、国务院《物业办理条例》、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办理办法》和《关于托付下放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三级)资质批阅等权限的告诉》(榕房〔2013〕4号),我市物业服务企业三级(暂定三级)资质批阅等权限已下放给各县(市)区住宅和城乡建设局(住宅保证和房产办理局),经研究决定,对原我局颁布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的三级物业服务企业安排换证作业,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注册地在五城区、七县(市),2015年6月30日前获得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

  3、企业工程、办理、经济等有关专业类的专职办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职称证书、身份证、离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物业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岗位证书、身份证、离任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核对原件);

  6、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街(镇)物业办理站出具的物业办理项目服务行为鉴定意见表(表5);

  企业提交的表1、表2、表3、表4,除了纸质资料外,还需供给电子文档,企业提交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司公章。企业应将资质换证申报资料按次序胶装成册,编制目录、页码。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存档,我局将当令安排检查。

  1、换证作业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担任注册地在本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

  2、各物业服务企业对照资质换证申报表内容做填写,并预备相关资料在规则的时间内报送企业注册地点地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

  3、资质换证作业完成后,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应及时做好企业提交资料的收拾、归档作业,最迟于2016年1月底之前将换证状况汇总上报我局物业办理处。

  1、跨县(市、区)办理的项目,企业应在项目地点地住建局(房管局)指导下,做好《物业办理项目服务行为鉴定意见表》(表5),在县(市、区)无在管项目的企业应出具承诺书,同时连同其他资质换证资料报送企业注册地点地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

  2、关于在资质换证中发现的违背相关规则的行为(如违规接受项目、项目合同未存案等),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及时汇总上报我局备检。

  3、契合换证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从头颁布资质证书。原我局批阅发放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核发并从头编号,由各县(市、区)住建局(房管局)盖公章,新的资质证书编号后需加注原资质证书编号。

  5、延伸行政答应期限原则上为3年。往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延期答应作业由各县(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告诉自行安排,并报我局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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