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天启通宇航空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申报不实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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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石家庄海关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石家庄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石关缉违字〔2018〕0026号,河北天启通宇航空器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进口货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违规。

  2017年8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交易方法申报进口动力悬挂滑翔机2架,总价86241.2欧元;2018年5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交易方法进口动力悬挂滑翔机2架,总价71042.31欧元。上述货品申报税号均为88010010.00(进口税率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产品及品目注释》规则,该产品应归入(进口税率5%)项下。本案货品价值人民币125.23万元,涉嫌漏缴税款2.85万元。

  以上行为有进口货品报关单及随附单证、购货合同、产品阐明、税款计核证明书、核对记载、货品相片、状况阐明、询问笔录等依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品税号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违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则,决议科处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海关总署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则,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的规则,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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